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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收受礼品的受贿行为

  • 发布时间:2022-02-23 18:35:36
  • 来源:云南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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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赵 原 施荔潇

【典型案例】

罗某,系某乡党委书记(正科级)。

2014年至2019年期间,罗某陆续接受十余名工程老板的请托,以帮助他们承建工程项目、安排催促项目资金拨付以及承诺后续帮助安排项目等为由,先后收受十余名老板给予的现金60万元,香烟310条、价值30万元,酒40瓶、价值2万元,名贵手表1块、价值4万元,奢侈品包袋1个、价值2万元,犀牛角125克、价值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观点分歧】

对于罗某收受的60万元现金的定性显然没有争议,但针对罗某收受部分老板烟酒等礼品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观点一:罗某收受钱款和礼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定性。其收受60万元现金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应当将涉案款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收受的烟酒、名贵手表、奢侈品包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应当由纪委将上述物品予以收缴。

观点二:罗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十余名老板所送现金及礼品,这些均是老板为收买罗某手中公权力所送,罗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所涉款物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均应认定为受贿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之解释,罗某收受的烟酒等礼品符合贿赂犯罪中关于“财物”的司法解释。从数额上看,其收受礼品的鉴定价值高达40余万元,仅仅香烟一项就达310条、价值30万元。这样的数额已大大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风俗习惯的标准,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其行为已由单纯违反党纪因量变引发质变,上升到不仅违反党纪,更触犯刑律的严重程度。但在审理实务中,并不是唯数额论,还要综合收送双方的主观心理、行为后果,看收受礼品是否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送礼人的请托事项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还是合理合规的诉求(注意:为谋求竞争优势的请托事项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礼人是否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违反、侵害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认定罗某收受礼品的行为属于受贿,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罗某方面看,假如罗某单纯是违反廉洁纪律,那他在任乡党委书记期间,可能只是违规收受他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没有利用其职权为他人办事;或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时对方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表示,仅是可能影响日后公正执行公务。但实际情况却是他为十余名老板谋取了工程项目的好处,或是向老板许诺为其提供帮助,这就不能简单地定性成违反廉洁纪律了,其本质就是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第二,再来说说送礼方,综合全案来看,将送物、送钱分割开来分别定性显失公平,造成对送物的打击力度明显弱于送钱。其实不论送钱送物,只要其主观方面是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就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性。只要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违规赠送财物就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假如送礼方意图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达到一定数额,就从单纯“破纪”上升到了“破纪并且破法”的程度。

第三,从行为后果来看,监察机关调取的罗某的任职文件、工程项目相关书证、行受贿双方的讯问笔录均证实了部分老板确实承揽了罗某所在单位的相关工程项目,罗某确实为部分老板安排催促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或是承诺后续安排实施工程项目。认定罗某利用公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罗某收受老板所送现金、烟酒等财物共计折价100余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

(作者单位:保山市隆阳区纪委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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