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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从开尔公司行贿案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把握

  • 发布时间:2021-11-04 17:05:33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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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委推出的警示教育片《开尔行贿记》,深入剖析了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尔公司”)以巨额行贿“围猎”公职人员的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0年起,开尔公司通过“围猎”公职人员攫取不当利益,短短几年间业务覆盖云南省16个州市,在11个州市成立分公司,年营销额达2亿元。该案共涉及105名国家公职人员,行贿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造成恶劣影响。云南省纪委监委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把握政策,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态度鲜明,重点突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实践中,贿赂案件的查处普遍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贿者的违法成本,给腐败留下了生存空间。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相伴而生,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只有在严肃查办受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才能促进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开尔公司行贿案正是云南省纪委监委重拳出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案例。该案作为查处重点,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开尔公司行贿集中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直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2010年,开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结识了时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某,通过行贿拉拢陈某获得工程项目。此后,陈某走到哪儿,郑某某的业务就跟到哪儿。10年间,郑某某向陈某行贿400余万元,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某承揽了6000多万元的项目。2020年春节前,郑某某还送给陈某50万元。开尔公司员工在郑某某的授意下,直至2019年、2020年仍在源源不断向公职人员输送利益。

二是该案属于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典型。郑某某不仅自己“围猎”党员领导干部,还精心组织公司员工抱团行贿,他先后授意并安排6人代表开尔公司向72名公职人员进行行贿,呈现组织化特征。开尔公司的财务处有一张送礼专用的“资金储备卡”,卡里常年放着过百万资金,名义上是差旅费,实则是行贿储备金。只要是用于行贿,从几十万到上百万,都会得到郑某某的支持。针对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郑某某会安排不同的人员进行“围猎”,厅级干部由其本人和副总出马,处级干部由项目经理、销售骨干开展公关,普通技术人员由公司营业员出面。只要是招投标工程的“关键人”,就是开尔公司的主攻对象,就不惜花重金,极力拉拢、腐蚀,建立利益同盟。

三是该案主要发生在政法领域,影响恶劣。开尔公司以办企业为幌子大搞钱权交易,涉案金额达1300余万元,涉及人员大多为三级法院、检察院各级领导干部,政法系统干警占比90.91%,严重损害了政法系统在公众心中公平正义的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危害性极大。

2020年9月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将开尔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涉嫌行贿一案指定大理州监委管辖,省纪委主要领导作出“受贿行贿一起打”的重要指示,并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由州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州纪委副书记、省纪委调查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统一领导指挥调查,建立“案件调查组一天一汇总,专案组两天一碰头”的工作机制。对开尔行贿案的查办,不但惩治了犯罪,打击了行受贿双方,而且释放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对其他公职人员和潜在行贿人起到了惩治震慑、惩戒挽救的重要作用。

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形成稳固证据链

针对开尔行贿案时间跨度长、涉案人数多、行贿金额大、案情复杂等情况,云南省纪委监委统筹全盘及州、市纪委监委上联下通、对点指导,形成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共同发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郑某某长期混迹于各级领导干部间,善于取巧、世故圆滑,给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但正因为他熟悉政法系统,知晓如何才能得到从轻处罚,所以在争取主动和避重就轻之间摇摆不定。调查人员敏锐捕捉到郑某某这一心理活动,抓住这一突破口,始终将政策攻心、纪法教育摆在首位,晓以大义、明以利害,充分运用纪法情理融合贯通的谈话手段,让其清楚负隅顽抗没有出路。根据郑某某在对抗相持、试探摸底、反复动摇、供述交代等不同阶段的心理特点,专案组始终抓紧抓牢谈话主导权,最终突破其心理防线。

迅速留置并执行到位,在案件查办上赢得先机。专案组在对郑某某取得突破性进展后,经省纪委监委领导同意,果断对开尔公司6名业务人员同步采取留置措施,杜绝了涉案人员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在快速查办案件上争取了先机、赢得了主动。专案组对6名开尔公司业务骨干进行留置调查,通过相互举证、印证,并结合法院系统公职人员主动向组织投案交代的情况,让涉案一干人无法隐藏,真正做到“查受贿带行贿,查行贿带受贿”。

准确认定行贿证据链。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在重点讯问、分类突审的同时,注重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内审外调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做到分块、分组、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外调工作,通过集中取证、外援取证,从众多零散证据中寻找蛛丝马迹,结合行受贿双方笔录及证人证言,形成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的证据链,准确查明了郑某某及授意安排公司的6名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00余万元的事实。最终,郑某某及其下属6名员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

标本兼治,宽严相济,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在云南省委的统一领导下,云南省纪委监委和省政法委联合成立了“10·19”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深入相关州市和单位,采取召开动员大会、单独谈话等形式,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教育挽救大多数干部的目标,讲政策、提要求,力争在服从大局、服从发展、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敦促涉案人员主动投案。在专项工作组政策感召下,先后共86人向组织主动投案。

在对行受贿案件进行审理处置时,云南省纪委监委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贯穿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动机目的、后果影响等因素,对涉及的公职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共12人,其中省管干部3人;党纪政务立案24人,其中省管干部5人,处级干部14人。一是对于主动投案或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确有悔改表现、涉案金额不大的69名公职人员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置,占到了总数的65.71%。二是对于执迷不悟、一意孤行,甚至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一查到底、从严惩处。如西山区法院原院长何某某、嵩明县法院原副院长李某某、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刘某某等人,均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三是区分不同性质,对于主动索要财物的一律从严惩处,如西山区法院工作人员吴某,主动向开尔公司索要“好处费”,对其进行从严处理。四是对于领导干部从严惩处,体现高标准严要求。在相同情形下,对省管厅级干部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人,另外5名厅级领导干部党纪立案审查,并作出严肃处理。

前车之鉴,警钟长鸣。案件查处后,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例进行公开通报,深入扎实做好查处、通报、总结、警示“通篇文章”。加大对行贿行为生成的政治生态机理分析,对行贿方式手段的总结提炼,全方位揭露行贿者的思想动机、行贿花样、危害后果。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违纪违法案例的惨痛教训,拍摄制作《开尔行贿记》专题片,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云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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