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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25478-3-15_E/2017-0712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5-01-16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保山市纪委监委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存放位置 
 公开程序 
关于印发《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5-01-16   作者:sjwadmin 点击数: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单位纪委、监察室,各派出(驻)纪工委监察分局、纪检组,委局机关各室:

现将《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保山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8月22日

保山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制度

第一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为严肃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为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现任处级领导;所指外出即领导干部出差(参加中央或全国性、省委省政府或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地区(离岗)休假、学习。

第三条 外出报备的基本要求。

(一)市纪委书记外出按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市监察局局长外出按有关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县区纪委书记、园区纪工委书记、市直单位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市纪委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和委局机关各室处级领导外出经委局分管、联系领导同意后,须提前3天向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报告。

(三)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开本地区休假、学习,按本地区本部门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五)领导干部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第四条 外出报备的内容和程序。领导干部外出前,须采用书面或口头、电话等形式,逐级向市纪委分管、联系领导和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情况表》送市纪委干部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姓名、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六条 严肃外出报备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上报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各县区、各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园区、本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干部室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