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经市纪委领导同意,在全市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度
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经常性工作,作为向上级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接受评议。
二、建立专题报告制度
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见报告内容),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报告主体: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
报告内容: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成责任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的情况。
报告时间: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每年12月5日前向市委(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专题报告。
三、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度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
报告主体: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
报告内容: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案双查”的情况。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办结的报处理决定书,正在调查的报简要案情。
报告时间: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的情况报市纪委党风室(无责任追究情况的实行书面“零报告”)。
四、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度
(一)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负责统计汇总上报本县区(园区)、本部门责任追究情况;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负责统计汇总上报监督联系单位责任追究情况。
(二)各县区纪委、各园区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要高度重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工作,并明确一名同志为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联系人,加强情况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联系人名单请于2014年7月25日前报市纪委党风室。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不定期地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的,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的,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的责任。
(二)将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并对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的,迟报、不报的进行通报。
附件:1.保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情况季度报表
2.保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人员情况统计表
3.责任追究报告联系人统计表
联系人:周夏雨,电话、传真:0875—2135058,邮箱:bssjwdfs@163.com
中共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