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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建立协同配合机制 增强巡察合力

  • 发布时间:2021-07-01 10:58:47
  • 来源:保山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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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昌宁县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县委巡察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切实强化县委巡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委有关部室、县直有关部门间深度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巡察工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剑”作用。

形成“1+1+1+1﹥4”监督效果。县委巡察办与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审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建立6个方面机制,积极构建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相互协同、一体推进的监督体系,形成“1+1+1+1﹥4”监督效果。在情况通报上,“定期+巡前”通报相并重;在参与协作上,积极参与和发挥作用相同步;在沟通协调上,坚持会商重要问题、办理提前移交、督促立行立改、协同乡镇纪委和派驻监督、对外协调相统筹;在运用协作上,坚持传达会议精神、及时全面移交、综合成果运用相注重;在整改监督上,坚持改进巡察反馈、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监督闭环相统一。

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扩大巡察成果,县委巡察机构与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从强化力量整合、资源资讯共享、成果运用、监督整改4个方面与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同机制,进一步全面掌握各行业部门风险点,组建多元化专业巡察队伍,充分发挥各行业专业人才优势,互补业务短板,提高巡察队伍发现问题能力,切实推动全县形成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巡察监督体系。(殷彧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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