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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无授权不可为

  • 发布时间:2021-12-07 17:19:15
  • 来源:保山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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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受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该市副市长和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开发商拿着“会议纪要”找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要求给新增楼层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夏明旭、刘予永被判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该案例的处置曝光后引发热议,值得思考。

广大公职人员在执行上级命令过程中,因决定错误而导致的,除被判刑的极端情况外,难免会出现的各类直接责任或执行责任。《公务员法》有关于“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条款,但一些引发不良后果的决定或者命令,往往未表现出明显错误,且初期预判难度大。就该案例而言,需要执行者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政治判断力和把握的原则。

要摒弃唯上思想的唯命是从,做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唯上才能够做到对工作负责。案例中,夏明旭、刘予永作为规划部门及机构的主要领导,应该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规条款所限定的标准履行职能,然而其唯命是从,盲目执行上级“会议纪要”决定,其本质已超出自身职责范围,也必然对结果负有责任。

要区分上级决定和个人意见,做组织决策过的事。案例中,政法委书记张某通过委托,轻而易举便将个人意见转化为“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并能够在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形成“决议”,变更规划内容却无规划单位参会。规划部门及机构主要领导夏、刘二人在明知决议违法的情况下也只是通过“商议”就决定执行,而非组织决策。

要提升政策水平和法规意识,做政策法规内的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履职的先决条件。案例中,市级领导为解决业主投诉车库违建的信访问题,却制造了更大更严重的违法事件,暴露出政策水平低下和法规意识淡漠的问题。规划部门领导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商议”执行,亦反映出此问题。(赵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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