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预算重点领域
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党风廉政建设经费.
二、立项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2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35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办发〔2016〕35号),《中共保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平台运维合同》。
三、项目实施单位
中国共产党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项目基本概况
“党风廉政建设经费”项目为市本级申报的项目,项目周期为1年,是为了保障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而申报的经常性事业发展类项目。该项目不涉及政府采购,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无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五、项目实施内容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发〔2010〕13号)精神,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办发〔2016〕35号)要求,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纪委)每年负责对5个县(市、区)、3个园区及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配合市委做好省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09〕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云办发〔2016〕35号)精神,我市自2007年启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了保山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试点。先后开展了农村“三资”清理、村级党务公开等各项工作。近年来,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我市所有村(社区)都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产生了村务监督委员。2021年拟在全市选取5个村作为村务监督工作示范点进行业务指导,打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经费”项目申请资金15万元,市财政安排一般财政性资金15万元,全部为市级资金。
七、项目实施计划
2021年,中国共产党保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针对此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将对5个县(市、区)、3个园区及市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是配合市委做好省对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三是在全市选取5个村作为村务监督工作示范点进行业务指导,打造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增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为保山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