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至7月,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某单位职工朱某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机构举报双柏县某单位领导黎某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朱某与黎某存在矛盾,为泄私愤实施诬告。2025年11月,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朱某党组织关系所在党委给予朱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4年12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某私企老板刘某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德宏州芒市干部杨某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经查,举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刘某请托杨某帮忙被拒后,心怀不满实施诬告。2025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近日,省纪委监委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及查处等作出进一步规范,有效推动全省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开展。为推动常态化惩治诬告陷害工作走深走实,持续释放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切实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一批诬告陷害、扰乱信访秩序的典型案例。朱某、刘某等人受到严肃查处,充分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诬告陷害、扰乱信访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的鲜明态度。
朱某申请办理低保不符合条件被拒后,就诬告社区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理落户手续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许某不满派出所之前对其所涉案件的处理,就诬告派出所所长打人、贪污等问题;杨某与某领导存在矛盾,为泄私愤实施诬告这名领导违规干预医疗项目采购、为亲友谋取利益等问题;吴某某与被举报人存在矛盾纠纷,就诬告陷害他人贪污等问题……从这次省纪委监委通报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人都是出于“私心”,为了一己私利,完全不顾纪法规定,诬告陷害他人而受到严肃查处,结果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落得个得不偿失的下场。通报曝光就是要警醒那些至今还抱有这样想法的人,一定要引以为戒,绝不要去做这种伤害他人又不利己的错误之事。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干部群众向组织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也出现了诬告、造谣、陷害的情况。比如,领导干部在干事创业中难免会触碰到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奶酪”,有人便对其制造谣言、混淆是非,加以打击报复;在干部提拔、岗位换届之际,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人故意“炮制黑料”、栽赃陷害,给竞争对手“使绊子”;还有人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心生不满,颠倒黑白、捕风捉影,大肆举报以泄心头之愤……诸如此类的诬告造谣,成本很小,却危害极大。诬告者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个人目的,歪曲、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蓄意中伤。捕风捉影的举报,严重破坏政治生态,背离举报监督的初衷,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既干扰了正常的信访工作,又影响反腐败工作的有序推进。无中生有的诬告,更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此等歪风邪气绝不允许滋生蔓延。
如何界定诬告陷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歪曲真相、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蓄意中伤他人,绝对不是一件小事情。轻者是道德品行有问题,重者则可能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了党纪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对“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拘留或者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相关行为作出了量刑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诬告陷害、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从纪法层面看,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论针对单位还是个人,都属于违纪违法行为,相关法规对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社会层面看,诬告陷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其行为不仅扰乱信访举报秩序,破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也扭曲社会价值导向,对持续净化的政治生态造成恶劣影响。诬告陷害既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又浪费了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资源,破坏了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的政治生态。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只有让诬告者碰了钉子、挨了板子、付出代价,才能形成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正向氛围。
信访举报、检举控告,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全面客观真实开展,不容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公民反映问题,也要出于公心,坚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依规依法进行,尽量减少错告,决不允许诬告陷害,更不能扰乱信访秩序。如果一意孤行,必将受到纪法惩处,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纪检监察机关对诬告陷害、扰乱信访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发现一起,坚决严肃查处一起,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使诬告陷害者心存戒惧、知耻知止。
要进一步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惩治诬告陷害、干扰正常信访秩序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强化惩治合力,树立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准确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向诬告者亮剑、为实干者撑腰;及时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同志澄清正名,消除不良影响、解除思想顾虑,帮助他们卸下包袱、轻装前进,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大胆干事创业,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贡献。(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