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多名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其中有5名被指出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包括,云南省昭通市委原常委、昭阳区委原书记陶某,“违反政治纪律,以串供、隐匿证据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重庆市潼南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李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许某,“纪法意识淡薄,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对抗组织审查”;广东省东莞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李某某,“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甘肃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田某某,“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最终,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严肃查处,被开除党籍、公职,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同一天通报中,有5人存在“对抗组织审查”的问题,可见对抗组织审查,绝非只是个别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面对错误,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最终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管抱着什么心理,只要违纪违法,对抗组织审查,可能错过组织的挽救机会,还可能受到从重处理,其行为注定是徒劳的,只能是错上加错,得不偿失。
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抗组织审查将面临纪律的从重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是指对其他没有违纪故意的党员施加强制、强迫手段,或故意怂恿、挑动、指使其违纪;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是指违纪人员有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能力、条件,但拒绝上交、退赔;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对前一次违纪不区分是否故意,后一次则要求是故意违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违纪行为;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这种情况说明违纪人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严惩治;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很显然,从通报的5名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看,都与从重和加重处分的情形相符合,必将受到从重和加重处理。
对抗组织审查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作为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法惩处。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对于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应当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只有认真反省检讨,积极配合组织查清事实,才是唯一正确出路。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步入犯罪道路,究其根本是因为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漠,缺乏敬畏之心,从最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宴请,到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欲随权长一路贪腐,最终跌入犯罪深渊。如果这期间能够悬崖勒马,主动向组织说明和交代问题,还有从轻减轻处理的机会。
我们党一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查清问题后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也可以依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
然而,一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面对组织的关心和挽救,不是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而是耍尽各种手段、想尽千方百计对抗组织审查,受到查处时才追悔莫及。正如一些受到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忏悔中说:“别人在看警示片,我却在找对抗组织的办法,现在想想实在太可笑”;“在需要我体现忠诚老实的时候,我却没有言行一致,既违反了纪律,又失去了自我挽救的机会,悔不当初”;“侥幸心理害死人,法网恢恢,一个都跑不掉,只是个时间问题,对抗组织审查,只能是死路一条。”
与对抗组织审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接受审查调查的通报中,“主动投案”一词也屡屡出现。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一定要看清形势所趋、抛弃侥幸心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悔过,争取从轻、减轻处理,改过自新。对抗组织审查,拒不认错,只会让自己错上加错。须知,机关算尽,任何企图和组织耍“心眼儿”的做法,最终都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受到组织的严肃查处。(纪轩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