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8月,赵孝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中秋节礼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10月,赵孝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龙陵县牲畜定点屠宰项目招商事宜中为请托人打招呼,收受他人人民币5000元。赵孝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孝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