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隆阳区纪委消息:经查,2012年,李靖宙经保山市司法局批准借用到市天平公证处工作,其人事关系仍属于隆阳区司法局,工资由隆阳区财政发放。李靖宙在市天平公证处工作期间,违规领取工资报酬76649.14元。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隆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李靖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76649.14元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