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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抓实巡察整改 做好“后半篇文章”

  • 发布时间:2022-01-06 09:09:45
  • 来源:保山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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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聚焦巡察整改政治责任,紧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区分共性与个性问题,准确掌握各党委(党组)对县委政治交办完成情况,对其落实巡察整改政治责任进行精准“画像”,使被巡察单位立足治标“当下改”,着眼治本“长久立”,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从源头上堵塞滋生问题的漏洞。

“双反馈”和“5+10+1+2”机制,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坚持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双反馈”,并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反馈会上签收反馈意见,压实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列出“5+10+1+2”巡察整改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县委巡察情况反馈会议召开以后,在5日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在10日内将经各乡镇纪委、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委巡察组审阅后的整改方案报送县委巡察办。在反馈会后的1个月内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和不宜公开事项的说明报送县委巡察办,并做好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开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县级分管领导带头参与,抓实整改监督责任。从十四届县委第一轮巡察开始,除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外,新增由县级分管领导参加被巡察单位反馈会议。将巡察反馈意见报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并呈送县级分管领导,在把巡察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日常监督贯通起来的同时,督促县级分管领导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负责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监督合力,有力推动巡察成果落地。

“监督检查+成果运用”,落实整改日常监督。把督促巡察整改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联合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组成7个工作组,对各乡镇、单位2018年以来上级巡视巡察和十三届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排查对巡视巡察整改领导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文字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期间,共发现问题334个,下发《工作交办通知书》73份,督促整改问题334个。同时,坚持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从严从实检查考核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坚持在干部选拔任用及评先奖优过程中征求巡察机构意见,加大巡察成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1+5+17+13”模式,夯实整改政治监督。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牵头抓总,整合5个审查调查室、17个派驻机构和13个乡镇纪委的力量,推动“四项监督”贯通衔接,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的监督链条,做实对巡察整改监督全覆盖,增强整改监督有效性。在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上,审查调查部门、派驻机构和乡镇纪委实行优先办理,对巡视巡察中发现的成案率高、可查性强的重要问题线索,坚持边巡察边移交边核查,审查调查等部门根据情况提前介入、调查了解,各监督主体共同分析研判,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精准度。(殷彧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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