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飞镇扁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村委会主任李某私自长时间留存集体资金123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原党总支委员、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左某,长期违规私自占用5000元集体资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集体资金怎么会成为个人“私款”被占来占去呢?事情还得从昌宁县委第三巡察组采取巡镇带村、带部门和巡财联动的方式对鸡飞镇开展巡察说起。
“组长你看,租赁协议是跟村民于某签订的,但19年的租金却是由广西路桥集团代交的,而且入账资金跟协议上的差了五千块。”
2023年4月,巡察组和财政监督检查组在深入扁木村开展联动巡察时,一张由广西路桥集团代交的村集体茶所租金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于是巡察组找到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穆某,对此事进行进一步了解。
“穆书记,你们村集体的老茶所租赁协议上明明写着是与村民于某签订的协议,但2019年的租金怎么会由广西路桥集团代交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19年的时候路桥公司跟于某签订了老茶所的转租协议,双方约定由路桥集团支付应由于某承担的租金。”
集体资金为什么要私存那么久?5000元租金到底在哪个环节“丢失”了?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猫腻?带着问题巡察组找到了当时担任村委会主任、现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李某。
经深入调查和多方查证得知,2019年10月,广西路桥集团工作人员分两次转给李某12300元,充抵于某应付的老茶所部分租金,收到租金后,李某私自留存集体资金长达10个月零12天。直到2020年6月、8月才分两次将12300元租金全部转给当时负责村集体资金账务的村党总支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左某。2020年10月,在收到剩余5300元资金后,李某当日将该租金存入了左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而左某在三次收到李某转给的2019年老茶所租金后,分别于2020年9月9日、10月29日分两次将收到的租金中的12600元存入村财镇管办账户,但剩余的5000元未按规定缴存,被其长期违规私自占用,直至案发。
“国家账本”里有民生之需,“集体三资”中有民生之要,岂能在农村集体资金上动手脚。面对这一问题,县委第三巡察组立即召开组务会讨论,决定将此问题作为问题线索移交。
该县纪委监委收到县委第三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案件监督管理室将该问题线索分办给鸡飞镇纪委办理,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随后对李某、左某进行党纪立案。
2023年年底,左某将私自占用的5000元租金退还给扁木村委会,村财务人员随后将该笔资金缴存到村财镇管办账户,至此,被占用的资金安全回归到村集体账户上,李某、左某也分别受到了应有的处分。(李平远 张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