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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纪委保山市监委 内部管理制度(暂行)之学习制度

  • 发布时间:2020-10-12 09:26:55
  • 来源:保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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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组成,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学习的具体内容列席参加。

(二)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做好有关工作。

(三)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活动采取自学、集体学习、组织研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进行,每年不少于8次。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四)学习应严格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

(五)每次学习,办公室应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第二条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一)坚持每月组织1次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报市纪委监委领导同意后组织学习。学习采取集体学习、组织讨论、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学习的内容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等相关知识,以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三)坚持理论学习与思想实际、本职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讲求实效。

(四)各派驻(出)机构负责人既参加驻在单位组织的学习,又参加市纪委监委组织的学习,二者冲突时以参加市纪委监委组织的学习为主。

(五)每次学习,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六)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学习制度,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同时将学习制度抄送机关党委和市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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