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纪委监委全体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人员请假
(一)市纪委书记请假,按规定向市委主要领导报批;副书记、常委和监委委员请假,报书记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下报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报书记审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及以下报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报分管副书记审批。
(二)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请假,3天及以下报分管副书记审批,3天以上报书记审批;派驻(出)机构其他处级干部请假,3天及以下由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审批;派驻(出)机构其他干部请假,由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审批。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请假,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负责人审批,及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并向市纪委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请假由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外出报告制度
(一)外出报告程序
市纪委书记离开保山市辖区,按规定向市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向省纪委组织部备案。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保山市辖区,向市纪委书记请示报告;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请示报告;其他干部职工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同意外出后,须填写《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外出情况报备表》,交市纪委组织部备案,事情紧急的,可事后及时报备。
(二)外出纪律要求
1.外出时,需要提前3天请示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须及时报告。负责人外出时,要确定1名同志主持工作。
2.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3.外出期间若行程发生变动,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补充报告。
4.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程序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四条 严肃纪律,对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发现第一次通报批评,发现第二次当年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条 干部职工请假及外出需填写《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请假审批表》《纪检监察干部职工外出情况报备表》,经批准后由本人及时向市纪委组织部备案。干部职工请假、外出期满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市纪委组织部报告销假。
第六条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报批手续。
第七条 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公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纪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干部请假、外出统计工作,每半年公布1次,接受干部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