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纪办〔2020〕233号
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各巡察机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
《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已经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保山市纪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保山市纪委市监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8〕7号)以及《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委职责职能,按照保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依据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红黑名单”等有关要求,实行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通过分类归集有关信息,按“优良”“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党纪政务处分和公共评价,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等进行综合评定。各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季度上述情况产生的结果送达宣传部,由宣传部负责信息整理归集。
第五条 各部门上报的失信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委机关各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类违反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优良”
1.受到党内功勋荣誉表彰,包括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的;
2.被表彰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
5.经市纪委市监委综合分析,认为应当认定为“优良”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一般失信”
1.年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2.年内受到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3.年内受到省直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4.因纪检监察工作推进不力,年内被市纪委市监委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累计3次及以上的;
5.经市纪委市监委综合分析,认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
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
2.受到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3.涉黑涉恶的;
4.党组织因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被上级党委予以改组、解散的;
5.经市纪委市监委综合分析,认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第九条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就每
个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确定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条 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精神,将纪检监察工作管理与信用等级相结合,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优良”、信用风险较低的管理相对人,适当降低日常工作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失信”、信用风险一般的管理相对人,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信用风险较高的管理相对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