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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4-26 16:37:12
  • 来源:信用中国(保山)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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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保纪办〔2020〕234 号


市纪委市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各巡察机构,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通过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二、信用承诺的适用范围、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主动应用信用承诺。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以及申请办理与我委履行职责职能有关的各事项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诺失信,经查实,愿意接受部门、单位相应的规定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告知。应告知申请人信用承诺将纳入其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二)承诺。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并符合登记条件及要求后签订信用承诺书,自愿接受职责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存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另一份由实施部门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各部门应将信用承诺和违背承诺约定行为的违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对承诺对象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格式标准。在《信用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基础上,各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制定格式化的《信用承诺书》,供具体承诺主体填写。

《信用承诺书》文本应当包括主管部门、承诺对象名称、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要素。必要时,可包含承诺对象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等其他内容。

(三)法律责任。将行政相对人违反信用承诺作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考核评定。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的参考,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依据。对严重失信的,建立失信名单或“黑名单”,建议相关 单位给予联合惩戒。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六、信用承诺的公开

(一)信息公示。信用承诺情况通过“信用中国(云南保山)”网站公示。

(二)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七、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结合实际。各部门将信用承诺应用到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确保信用承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认真贯彻落实。信用承诺机制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纳入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范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附件:信用承诺书(样本)

中共保山市纪委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信用承诺书

中共保山市纪委:

本人(男、女),现按相关规定要求,就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主动应用信用承诺的各事项,郑重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4.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及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5.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

6.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7.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部门、单位相应的规定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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