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刘杰在担任昌宁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保山市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保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