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隆阳区纪委消息:经查,2014年12月,隆阳区财政局企业股股长吴洪刚在负责2014年隆阳区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监管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履行会同工信、安监部门对关闭小企业申报的职工人数进行核对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隆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吴洪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隆阳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