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隆阳区纪委消息:经查,2014年3月至12月,隆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杨兴朝在负责2014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并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隆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杨兴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无任党内职务,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隆阳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